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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需要什麽?

1.申訴時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上訴。

上訴狀副本壹份,並根據具體情況提交相應的副本。

(壹)自然人上訴:

上訴狀應當寫明上訴人、被上訴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住所、職業、聯系方式)和訴訟請求;

(2)法人申訴:

申訴書應當載明法人的全稱、住所、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以及聯系方式。

2.證明上訴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1)自然人提出上訴,須提供上訴人的身份證副本;

近親屬代理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律師必須出具律師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律師事務所公函和授權委托書。

(2)如果上訴人是法人,應提供:

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委托書;

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以上須加蓋公章)。

受托人是律師的,應當另行出具律師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和律師事務所公函。

3.有效法律文件的復印件。

即判決書、裁定書或其他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壹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和副本。

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壹審判決、裁定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原訟法庭的名稱;申訴的請求和理由;提起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上訴的,還應當說明上訴人與被告人的關系,將被告人視為上訴人。

第二百三十四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陳述的理由和請求制作筆錄,向上訴人宣讀或者宣讀後,由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三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法律規定,上訴狀應當在上訴期限屆滿後三日內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三日內,將上訴狀提交第壹審人民法院。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對於上訴的具體情況,需要嚴格依據上述法律中的規定進行認定。尤其是對於不同的案件,當事人需要提交不同的證據來證明違法事實,法院需要綜合考慮不同的證據來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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