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案時帶上身份證和相關線索材料。
2.壹般情況下,警察要麽讓報案人寫報案材料,要麽給報案人做詢問筆錄,派出所的同誌會登記報案,接受證據材料。
3.公安機關接到報警信息後,依法應當出具報案回執。
4.報警時,報案人應如實提供相關信息,以便警方正確判案。至於案件性質,立案偵查,由派出所決定。
5.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控告人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控告人。
6.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7.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舉報材料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壹百壹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
第123條立案和受理案件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