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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需要做筆錄嗎?

報警人是否需要做記錄壹般視情況而定:

1.壹般情況下,警方報案後,立案後才會展開調查,固定證據,比如給當事人做筆錄;也有可能報案後,派出所不能立即判斷是否符合立案條件,也有可能進行初步調查,做筆錄。報案後派出所肯定不符合立案條件,不受理,所以不做筆錄;

2.舉報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進行。如果是口頭舉報,接待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對舉報材料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提出證人的地點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第壹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

第壹百壹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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