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內蒙古赤峰剛滿18歲的女孩麗麗(化名)發現自己懷孕了。因為年幼無知,直到2003年10月5日201165438懷孕35周多,才在哥哥的陪同下來到赤峰生殖健康醫院產科做引產。麗麗的引產很順利,出院單上也寫明了20元處理死嬰的費用。
但事實並非如此。被引產的孩子實際上得救了。
產房護士梁曉華交代,引產手術前,她給麗麗做了內診。從經驗來看,她認為引產的孩子有存活的可能,因為她在做實習護士的時候就見過大月份引產的孩子活產的例子。
麗麗進產房前,梁曉華給表姐文某打電話,說想要孩子就來赤峰。文某問她是男孩還是女孩。她說她還沒生,不知道。文事後交代,“我和老婆結婚多年,沒有孩子。我壹直想有個孩子,我也跟表哥提過。”
當天中午12,梁曉華配合兩位醫生為麗麗引產。麗麗引產產下壹男嬰,面色蒼白,無呼吸,無生活反射。醫生認為嬰兒已經死了。梁曉華把孩子裝在塑料袋裏,放在儲藏室存放醫療垃圾的專用袋子裏。
後來,梁曉華聽到壹個孩子的哭聲,把孩子從塑料袋裏抱出來搶救。她親自給孩子吸痰吸氧,結紮臍帶,給孩子喝了點葡萄糖水。她在儲物間找到壹件其他產婦留下的嬰兒服,放在產房的嬰兒防輻射臺上。孩子很快就睡著了。
文某得知男嬰得救,立即與妻子劉某趕往赤峰。梁曉華說,她表姐想給她錢,她不要。下午4點多,梁曉華領著表弟來到產房,將男嬰抱走。
醫院保潔員張證實,“醫療廢物死嬰的處理,應該是護士用垃圾袋裝好後通知我,我在交接單上簽字。但是通常護士會給我簽名。當天,梁曉華沒有通知我去接死嬰。”
事後,麗麗覺得,如果不是有正義感的村民報案,她可能永遠都不知道自己的孩子還活在世上。兩天後,赤峰市阿魯科爾沁旗公安局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當地居民文有壹個來歷不明的孩子。
公安局經過調查,確定了孩子的來源和生母,並邀請赤峰市紅山區分局協助調查。引產後的第三天,麗麗接到阿魯科爾沁旗警方的通知,她引產的孩子還活著,現在在阿魯科爾沁旗。
165438+10月10,在警方的要求下,麗麗和哥哥、媽媽壹起到300多公裏外的阿魯科爾沁旗公安局,和警方做了筆錄,做了DNA親子鑒定。
引產的孩子被拐,麗麗和家人去醫院商量。但到了醫院,醫院院長堅稱孩子不是被拐的,是被護士抱走交給親戚的。錄完筆錄後,警察並沒有給麗麗壹個答案。他們去公安局問,警官只透露孩子在當地壹個鎮上。
洪山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張受命調查此案,掌握了男嬰被拐賣的事實。
12 18上午,與法制大隊副大隊長張某某商議,決定不予立案。當日下午,張某向分管刑警大隊的副局長石某匯報,石某同意不予立案。
之後,張某安排人員進行了信訪不立案,信訪不立案無犯罪事實。19上午,張等人向麗麗送達不予立案決定書。
麗麗申請行政復議,張某某收到並受理。65438年2月25日,張某某向法律組組長劉某舉報,劉某確認不予立案。劉向分管領導郭匯報,郭提議到局長辦公室討論。65438年2月26日,洪山區分局局長梁某、郭某、、紀委書記張某某參加研究,並在會上作出復議意見,維持原不立案決定。
麗麗收到復議決定後覺得無法接受,向央視《焦點訪談》投訴。10月6日晚2014,65438,焦點訪談做了報道。
判決:護士犯拐賣兒童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輿論開始發酵。65438年10月8日,護士梁曉華因涉嫌拐賣兒童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後被公訴至赤峰市紅山區法院。麗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梁曉華支付醫療費2萬元、交通費及律師費8萬元、精神撫慰金20萬元、撫養費及教育費80萬元、* * * 165438+萬元。
法院壹審認為,梁曉華作為醫療機構工作人員,采取隱瞞真相的手段,在監護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引產存活的嬰兒送文某撫養,使嬰兒脫離監護人監護。該行為侵犯了麗麗與引產嬰兒的親子關系和引產嬰兒的合法權益,構成拐賣兒童罪。
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梁曉華有期徒刑二年,但他對麗麗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理由是這不屬於梁曉華拐賣兒童犯罪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
宣判後,梁曉華和麗麗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梁曉華的上訴理由是,她的行為不構成拐賣兒童罪,請求無罪釋放。
2014 10 10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認為,郭在某專科醫院擔任產科副主任,主管產房工作;姜作為專科醫院產科主任,負責產科全面工作,對交接死胎、產房死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高作為專科醫院副院長兼總務科科長,疏於對後勤死胎、死產的收集管理;鄭作為專科醫院院長,負責全院工作,未履行管理職責,導致長期存在死胎、死產交接的管理漏洞,導致梁曉華在引產後將存活嬰兒拐走。
梁曉華拐賣兒童事件被媒體曝光後,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損害了國有事業單位的聲譽。四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國有事業單位失職罪。
4名涉案人員,無論是主承辦人張某、批準人張某某、石某,還是復議承辦人劉某,均未依法作出立案決定,也未按照管轄規定提出移送阿旗公安局管轄材料的意見,更未報請赤峰市公安局指定管轄。而是草率決定,重新考慮並維持不立案決定,這是不正確履行職責。
判決書中還寫道:《焦點訪談》是強大媒體中頗具影響力的深度報道,其報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註。可以認定四被告人的失職行為與社會影響惡劣具有因果關系。
四人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其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考慮到本案的集體決策行為,責任分散,四人不是決策者。犯罪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四人均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4名被告人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
張、張某某認為,法院沒有對《焦點訪談》的內容進行事實審查。他們只是辦案人員,對是否立案沒有決定權,所以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劉認為,這是壹起“新聞媒體綁架法”案件。壹審是基於不準確的新聞媒體報道,他在自己復議期間認真審閱、索要報告並執行。沒有玩忽職守。
石某認為自己盡到了義務,是間接責任人。
2017年5月25日,赤峰中院維持原判。
護士未經允許就把孩子帶走,真的不合適。不要說她不想要孩子。女人有權生孩子或不生孩子。引產後生的孩子應該是死的,但出生時不死的是人,不是物。如果護士想要孩子,應該和孩子的親生母親溝通。如果對方同意,最好按照正常程序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