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刑事案件只有兩種結案方式:
1.法院做出了判決。
2.公安撤訴或檢察院不起訴。
如果嫌疑人沒有立案,法院就無法做出判決。
如果警方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即使抓不到人也不會撤訴,而是網上追逃。如果他們壹直抓不到,就會壹直追,直到抓到為止。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偵查機關負責人、案件調查人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
二、結案流程如下:
1,立案。符合備案、登記條件的;當場不能確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收到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證明。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在補充材料後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自補正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計算。
2.訴前財產保全。法院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應當在采取保護措施後30日內提起訴訟。
3.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應當在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4.法院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會。
5.被告答辯的時間。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6.當事人提供證據。
7.申請證人出庭。
8.法院結案所需的時間。
三、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合法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
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檢察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檢察人員接受委托人及其委托人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委托人及其委托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4.在訴訟中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7.要求取消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等辯護人對人民檢察院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可以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結論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9、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上訴權。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10,有權查看記錄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筆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補充或者更正。
11,侵權起訴權
檢察人員有權對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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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而受到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侵犯的,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首要分子。
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被逮捕人應當立即送往看守所羈押。除非無法通知,否則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