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權是指導刑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從事實、證據、法律、刑罰等方面對被指控和被查處的犯罪進行辯護、反駁和反駁,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處理的權利;指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告進行辯護的權利。保障辯護權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辯護制度存在的意義在於保障人權,防止公權力的濫用,從而實現真正的司法公正。由於刑事案件涉及人身自由和生命,法律有必要賦予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整的辯護權。
中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可以概括為懲罰犯罪和保障社會主義人權的統壹,這是實現中國刑事訴訟法任務的關鍵。根據這部法律的要求,懲治犯罪指的是公安、公訴和法律的職能部門。在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的前提下,要保證準確及時地認定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而保障社會主義人權是指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訴訟權利。
防禦類型:
1,自衛。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自我辯護。
2.委托辯護。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托合同,由他人代理。
3.指定辯護。
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法院指定辯護律師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進行辯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