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在刑事訴訟中,外國籍被告人享有中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並承擔中國法律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刑事訴訟有特別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涉外刑事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出具旁聽證,憑證準予旁聽。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並為外國籍被告人提供翻譯。外國籍被告人通曉我國語言文字,拒絕他人翻譯的,應當出具書面陳述或者將其口頭陳述記錄在紙上。訴訟文書為中文,並應附有被告熟悉的外文譯本。未加蓋人民法院印章的以中文文本為準。翻譯費用由被告承擔。
外國籍被告拒絕送達訴訟文書的,依照本解釋第壹百零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外國籍被告人委托律師辯護的,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自訴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托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並依法取得執業證書的律師。
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應當提交書面陳述或者在卷後記錄其口頭陳述,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外國人發給在華律師或者中國公民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經所在國外交部或者其授權機關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中國和那個國家有互免認證的協議。
人民法院應當將涉外刑事案件的審理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通報當地外事部門。
人民法院認定的涉外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其他有關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限制出境;審理案件時必須出庭的證人可以申請暫緩離境。限制出境的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或者同級國家安全機關。
人民法院決定限制外國人、中國公民出境的,應當口頭或者書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也可以采取扣留其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的方法,在案件審理終結前不得出境。
需要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外國人、中國公民出境的,人民法院應當填寫《口岸阻止出境通知書》。管制口岸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辦理移交管制手續。管制口岸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通過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辦理移交管制手續。在緊急情況下,如有必要,也可以先向邊防檢查站移交管制,再辦理移交管制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中國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理某些訴訟行為。
外國法院請求的事項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利益,並且違反中國法律的,應當駁回;不屬於我院管轄的,應當退回,並說明理由。
與我國簽訂司法協助協定的國家的法院請求代理的,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與我國簽訂司法協助協定的國家的法院請求我國法院代為辦理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並轉送。
向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應當采取下列方式:
(a)通過外交渠道送達;
(二)對於中國國籍的當事人,可以委托我駐外使、領館代為送達;
(三)當事人所在國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
(四)當事人所在國與中國有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按照協議規定的方式送達;
(五)當事人是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送達。
人民法院與同中國有外交關系的國家的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請求送達法律文書的,應當按照對等原則辦理,但該國與中國已有司法協助協議的除外。
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請求中國法院向中國公民和中國境內第三方送達相關刑事法律文書,但司法協助協議除外,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壹)由該國駐華使、領館向外交部領事司提交法律文書,轉送有關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以代為送達的,應當指定有關中級人民法院代為送達負責人。請求方附有送達回證的,當事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未附送達回證的,負責送達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出具送達回證。高級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外交部領事司向請求方轉交送達回證或者送達證明;
(二)受送達人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不予送達;不屬於人民法院職權範圍或者因地址不明或者其他原因無法送達的,有關高級人民法院應當註明無法送達的原因,由外交部領事司向請求方說明並退回。
第三百三十條外國駐華使館、領館通過外交途徑請求中國法院向其駐華國民送達法律文書,適用本解釋第三百二十九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向外國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請求送達的法律文書必須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後,交由外交部領事司轉交;
(2)必須準確寫明受送達人的外文姓名、性別、年齡、國籍、詳細地址,並將案件基本情況函告外交部領事司;
(3)必須附有壹份服務請求,說明所請求的方法醫院的名稱。被請求法院的名稱不明的,可以請求當事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送達。發送的法律文件必須附有被請求方的官方語言或該國同意的第三種語言的譯文。被請求方對請求書和法律文書的公證、認證有特殊要求的,外交部領事司應當通知高級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委托我國駐外使領館向在國外的中國公民送達法律文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委托送達的法律文書必須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後,交由外交部領事司轉交;
(2)必須準確寫明受送達人的外文姓名、性別、年齡和詳細地址,並將案件基本情況函告外交部領事司。
中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請求送達法律文書的收費,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於中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委托送達法律文書收取費用辦法的通知》辦理。
外國籍被告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逮捕、審判或者死亡的,應當通知其所屬國家的使、領館,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外國法院提出的司法協助請求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本。
涉外刑事案件審理中的其他事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