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外國人犯罪或者我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公民、中國公民犯罪的案件,可以適用刑法,依照刑法下列規定辦理: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公民犯罪的, 且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在外國受審判,但在外國受刑罰處罰,仍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依照刑法下列規定在所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管轄權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罪行,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刑法。
涉外刑事案件管轄應遵循以下原則:
1.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或者被逮捕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的案件,由該公民出境前居住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中國公民在中國駐外使領館犯罪的案件,由該公民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條(管轄權保護)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普遍管轄)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適用本法。
第十條(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經外國審判,仍可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受過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