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刑事拘留期間的犯罪嫌疑人來說,只有律師能夠會見嫌疑人,家屬不能探望。為了爭取能夠爭取的最大權益,請律師介入了解案情,是很有必要的。
2、委托的律師可以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按照法律的規定,律師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壹次被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後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為他進行法律咨詢。由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加上對法律知識的缺乏,犯罪嫌疑人往往由於不懂得法律,不敢大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當犯罪嫌疑人被抓後,家屬就應當及時為他聘請律師。
3、律師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代為申請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後,如有出現被侵犯人身權利的現象,有刑事辯護律師介入,律師針對這種行為,可以代替犯罪嫌疑人進行申訴、控告。隨時監督辦案人員的審訊過程,從而真正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壹)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