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取保候審的法律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的,需要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2.誰可以申請?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被捕時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2.申請取保候審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3.我應該什麽時候回復?
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後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並提出擔保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對不符合法定取保候審條件,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四。申請取保候審流程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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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壹方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是沒有意義的。我在檢察機關工作。事實上,取保候審完全由司法機關決定。如果司法機關認為妳可以取保候審,即使妳從來沒有申請過,妳仍然可以取保候審。如果司法機關認為不適合取保候審,妳天天申請也沒用。
建議:把心思放在能發揮作用的地方。目前最好聘請有專業刑事辯護經驗的律師,最好和司法部門關系好。如果有情況,可以直接向司法機關反映,也可以直接在看守所詢問當事人,掌握案件的真實情況,以便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