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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給我找壹個檢察院用案例起訴的具體例子?謝謝妳。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喬艷琴,又名喬艷青,21歲,漢族,山西省離石市人,初中文化,住山西省離石市吳城鎮陳家塔村。被捕前,他是廣州收容所救助站的壹名護工。2003年5月12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經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13。被告李海鷹,又名李海鷹,男,26歲,漢族,湖南省雙牌縣人,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雙牌縣棠棣鄉馬灘村委會103號。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經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批準於5月10日被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被告鐘遼國,又名鐘條國,別名洪,男,31歲,漢族,湖南省平江縣人,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平江縣東塔鄉江洲村256號。1994年8月4日,65438被江蘇省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1995年8月6日65438被釋放。2003年4月23日被廣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送勞動教養壹年。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3日經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03年5月4日被逮捕。被告周理威,別名黃開平,男,20歲,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鐵門崗市周村農宅4組上院24號。2003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經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張明君,男,24歲,漢族,四川省南部縣人,文化程度小學,住四川省南部縣太華鄉宋家廟村8組。200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經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批準於5月10日逮捕,同年5月12日逮捕。被告呂二鵬,原名、呂,男,18歲,漢族,山西省垣曲縣人,初中文化,住山西省垣曲縣長治鄉谷多村胡巴組02號。被捕前,他是廣州收容所救助站的壹名護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經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李龍生,綽號“長毛”,男,23歲,漢族,江蘇省銅山縣人,文化程度高,住江蘇省銅山縣泰山鄉西桃園村4組161號。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經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批準於5月10日被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被告李文星,男,17歲(1985年6月12日出生),漢族,河南省許昌縣人,小學文化,住河南省許昌縣榆林鄉寺莊村4組。2003年6月65438+10月65438+7月被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03年2月22日釋放。2003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經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魏彥良,別名徐華斌,男,22歲,漢族,貴州省正安縣人,初中文化,住貴州省正安縣雅()鄉馬鞍村石寶組。2003年5月12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經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15。被告何家宏,又名何家宏,男,29歲,漢族,四川省古藺縣人,文化程度小學,住四川省古藺縣雙沙鎮寨坪村二社26號。1997年6月被廣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送勞教兩年,6月1999,18解除勞教。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經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被告喬誌軍,男,24歲,漢族,山西省離石市人,中專學歷,住山西省離石市城關鎮永寧中路34號。被捕前,他是廣州收容所救助站的壹名護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通過廣州白條;經曲雲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被告胡金彥,女,20歲,漢族,河南省柘城縣人,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柘城縣梨園鄉胡大村委會6組50號。被捕前,他是廣州收容所救助站的壹名護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經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李龍生、李文星、魏彥良、何家紅、喬誌軍、胡金彥故意傷害壹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於2003年5月20日移送我院審查起訴。現查明:2003年3月18日下午10左右,被害人孫誌剛入院,送至廣州市接待人員救助站201室治療。19年3月晚,被害人孫誌剛因向其他正在接受醫療的人員親屬呼救,受到被告人喬艷琴的反感。被告人喬艷琴與被告人喬誌軍商量後,決定將被害人孫誌剛轉移到車站206室,讓室內的醫療救治人員對其進行毆打。之後,被告人喬艷琴走到206室窗口,直接指揮被告人李海鷹等人進入室內。次日0時30分左右,被告人喬艷琴再次向被告人喬誌軍及接班的被告人盧二鵬、胡金彥提出,將被害人孫誌剛從201室轉移至206室進行毆打,得到被告人喬誌軍、盧二鵬、胡金彥的同意。隨後,被告人喬艷琴、喬誌軍、盧二鵬、* * *將被害人孫誌剛從201室轉移至206室,被告人喬艷琴、盧二鵬分別指使室內被告人李海鷹等人對被害人孫誌剛進行毆打。當日1時許,206室救援人員被被告人李海鷹、鐘遼國、周理威、張明君、李龍生、李文星、魏彥良等人毆打。對被害人孫誌剛背部進行拳打、肘擊、腳踩、腳踹,被告人何家紅在壹旁觀戰。被告胡金彥發現後進行了口頭制止。但被告人李海鷹、鐘遼國、周理威、張明君等人在被告人喬艷琴的唆使下,無視被害人孫誌剛的求饒,繼續對其進行肘擊、膝撞、仰面跳、跺腳等多次毆打。被告人何家宏也參與對其拳打腳踢。值班護士曾(另案處理)發現後,與被告人將被害人孫誌剛轉移至205室。之後,被害人孫誌剛向被告人呂二鵬反映情況,被告人呂二鵬用塑料警棍朝其胸腹部捅了數刀。淩晨10時許,被害人孫誌剛被發現傷勢嚴重,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孫誌剛背部受鈍器暴力多次打擊,致背部大面積軟組織損傷,因創傷性休克死亡)。上述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本院認為,被告人喬艷琴、李海鷹、鐘遼國、周理威、張明君、呂二鵬、李龍生、李文星、魏彥良、何家紅、喬誌軍、胡金彥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其中,被告人喬艷琴、李海鷹、鐘遼國、周理威、張明君、盧二鵬在* * *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龍生、李文星、魏彥良、何家紅、喬誌軍、胡金彥在* * *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上述12名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和極其嚴重的危害結果。為了嚴格執行國家法律,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對他們提起公訴,請依法從重判處。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檢察官:_ _ _ _ _ _ _ 2003年5月23日附件:1。被告人喬延慶、李海鷹、鐘遼國、周理威、張明君、盧爾鵬、李龍生、李文星、魏彥良、何家紅、喬遼國。2.主要證據3四份。證據目錄1份4。證人名單1份5。本案A卷材料***1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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