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幾類人可以被委托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律師。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委托辯護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6.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二、辯護律師的合法權利是什麽?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我國辯護人(如刑事辯護律師)的權利主要包括:
1,自主防衛權。
辯護律師有權參加庭審,有權提問、辯論、發表意見,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有權調取新的物證,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2.讀報的權利,見面交流的權利。
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319條規定,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為立案、采取強制措施、偵查措施、提請審查起訴而制作的程序性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包括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記錄鑒定情況的文件,以及由具有鑒定資格的人員對人、物及其他相關材料進行鑒定所形成的結論。
辯護律師有權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不需要檢察機關審批,檢察院也不能派員在場。
3.調查取證權。
辯護律師有權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同意,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經人民法院許可,有權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4.表達意見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人的意見。
以上是邊肖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辯護律師。如果被羈押,其監護人和近親屬可以委托其辯護律師代為辯護。其他特殊情況由法律直接規定。如果需要法律幫助,歡迎咨詢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