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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處理強拆的案例?

這裏有壹個。我在網上找到的。請看壹看。

山東蘭陵:征收區域,又壹次強拆!政府拒不承認,法院:不能免責!

上訴人:蘭陵縣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馬XX

被上訴人:顧XX、陸XX。

委托代理人:王維舟律師,夏濤律師,北京市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蘭陵縣人民政府卞莊街道辦事處、蘭陵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案例回顧

2015因舊城改造需要,決定對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內的房屋進行征收,其中包括顧先生的房屋。谷先生認為房屋征收決定不合法,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故未與縣政府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為了獲得更多的賠償,谷先生經過多方打聽,找到了北京市萬典律師事務所的王維舟律師和夏濤律師。律師在聽取了顧先生的案情來龍去脈後,發現賠償決定存在諸多違法之處,決定對賠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沒想到訴訟還在進行中,顧先生的房子被拆了。

在沒有任何通知或提醒的情況下,強拆是赤裸裸的違法行為。中央在依法治國的理念下,竟然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強拆房子,真是不可思議。結果律師聞風而動,迅速對強拆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1.被告無權強行拆除原告的房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和《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房屋征收應當在補償後進行,原告已就補償安置協議提起訴訟。被告在法定節假日(周六)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強行拆除兩原告房屋,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2.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重大損失,應依法予以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本案中,被告強行拆除原告房屋,原告認為被告可以恢復重建原告房屋,且原告急需該房屋的存在。此外,被告強行拆除原告房屋,砸毀原告房屋內設施、物品等多處財物,造成重大財產損失,依法應予賠償。

縣政府立即否認強拆是自己幹的。原來,強拆前壹周,顧先生已不在涉案房屋居住。然而,這並不能阻止訴訟。作為壹名處理征地拆遷案件經驗豐富的律師,他早已習慣了政府的伎倆。很多地方政府為了完成征地拆遷的業績,直接把拒不配合工作的村民的房子給拆了,事後卻拒不承認。反正沒人看見,也沒證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縣政府是征收區域範圍內的強制拆遷主體。

根據《國有土地上征收房屋補償條例》第四條、第八條規定,縣政府是補償主體。雖然否認拆遷,但涉案房屋的強制拆遷是在被告蘭陵縣政府作為征收主體的過程中發生的。對於被拆遷的房屋,縣政府沒有提交證據證明涉案房屋是被其他主體強制拆遷的,因此確認縣政府實施了強制拆遷。因原告未向法院提交相關物品清單確認損失,並結合實際情況,酌情認定房屋損失,原告堅持要求被告“重建房屋”,不予支持。

接到判決書後,縣政府不服,稱:1。壹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不是強拆主體,對被上訴人房屋被強拆的情況不知情。2.壹審法院裁定,上訴人賠償損失的證據不足。隨即上訴至山東省高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壹審法院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目前,經過律師的不懈努力,本案賠償問題已協商解決。強拆也因為經過兩次審理,被認定為違法。至此,顧先生等人達到了訴訟維權的目的。心裏懸著的石頭終於落下來了,我很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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