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起草本地區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辦法。
(二)依法組織管理各類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登記註冊,審批註冊單位名稱,審批、發放有關證照,實施監督管理。
(三)依法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實施規範化管理和監督。
(四)依法監管市場競爭、交易等行為,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假冒偽劣、走私、傳銷和變相傳銷、合同欺詐、侵害消費者權益等經濟違法行為。
(五)依法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依法對經紀人、經紀機構和其他組織進行監督。
(七)依法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動產抵押物的登記;監督拍賣行為;維護市場誠信的活動。
(八)依法監督管理廣告,查處廣告違法行為。
(九)依法監督管理商標使用,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保護商標專用權;開展馳名商標和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十)依法監督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私營企業等經濟組織的經營活動。
(十壹)負責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機構、人事、財務等工作。
(十二)承辦省局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