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只要具備法定生效要件通常是有效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使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壹般也不會影響該許可 合同的效力 ,備案並不屬於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生效要件。《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十條註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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