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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前置的三種情形

壹、行政復議的三種情形是什麽?

1,行政復議的三種情況如下:

(1)當事人認為行政確認侵犯已經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2)關於行政征收稅額爭議,是否繳納、誰納稅、繳納多少、如何繳納的爭議需要復議;

(3)商標評審委員會的預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區劃的劃定、調整或者征收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

二、行政復議有什麽特點?

1.提起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沒有作出決定,就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糾紛,而不是民事或其他糾紛;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只能依法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沒有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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