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幹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行為人銷售明知或應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商標專用權被侵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擴展資料:
商標搶註
商標搶註壹詞的含義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第壹階段商標搶註的對象基本上限於未註冊商標。
現階段商標搶註的內涵有了進壹步的擴展,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的行為,也屬於搶註。
進而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和字號、著作權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也應視為商標搶註。商標搶註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商標搶註是指在原商標所有者之前註冊該商標以獲取經濟利益的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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