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二者的商標對比,光明新零售的商標就比光明乳業的商標多了兩處“Brilliant”的標識。 根據天眼查顯示:Brilliant商標為上海乾順貿易有限公司所有,同時該企業實際控制人滕榮國還對外投資了壹家名為“上海城光明小食品銷售有限公司”,而這家公司不僅被列入“ 歷史 被執行人”3次,而且還被限制消費。
另外,“膳纖飲”、“清清飲”、“亞麻籽膳食粉”等三款產品的生產方,湖南泰爾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8年,也被列入“ 歷史 被執行人”高達266次,案件編號高達27頁之多; 歷史 失信被執行人21次; 歷史 行政處罰5次; 歷史 限制高消費 5次。
此事壹出,不少消費者和媒體為光明發聲稱,光明新零售公司涉嫌不正當競爭。據了解,不正當競爭不僅直接或間接的損害競爭者的利益,危害品牌在市場上的口碑,而且還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我國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並在第二十壹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