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三條。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認為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違反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條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布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商標局決定宣告註冊商標無效時,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