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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有什麽

法律分析:下列標誌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帶有民族歧視性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壹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壹商標。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五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壹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壹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次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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