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無產品”不是法律概念,現在已經成為壹個比較通俗的名詞了。壹般是指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或生產許可證)以及無生產廠名稱。三無產品是無生產廠名,二無生產廠址,三無生產衛生許可證編碼的產品。還有說是無廠名,無地址,無商標。壹般地,《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必須有中文廠名,中文廠址、電話、許可證號、產品標誌、生產日期、中文產品說明書、如有必要時還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說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視為不合格產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壹,均可視為“三無產品”。
法律客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