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上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