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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禦性商標註冊管理

防禦性商標註冊的理解如下:商標註冊人為將來擴大經營範圍、防止他人未經許可擅自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或相似商標,提前申請註冊與其註冊商標相似的商標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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