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協商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侵權人侵犯商標所有權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之間可以就因此引起的糾紛進行協商解決,商標所有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侵權商標標識等。
2、工商投訴、舉報
當與商標侵權人就商標侵權糾紛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商標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前期收集的商標侵權人侵權行為的證據材料向相關工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舉報,工商部門處理時,若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對違法經營額五萬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法院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