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特點,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其實您是對這個規定誤解了。這個並不是對地名商標應實行弱保護原則的體現。
這個規定的實際意思是——我給您舉例子——某個人申請註冊商標“福建AAAAAA餛飩王”,因為“福建”和“餛飩”屬於第49條規定的內容,所以實際上該註冊商標申請人並沒有對“福建”和“餛飩”的專用權,而只有對“AAAAAA”的專用權。——沒有專用權的意思就是——另外壹個人在同個類別註冊了“BBBBBB”商標,那麽它的招牌裏是可以寫上“福建BBBBBB餛飩王”的。這個才是49條規定的正確解讀。
您目前的的做法,在法律上算是對“千裏香”商標的侵權了。
(備註“僅是個人觀點,以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