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公司名稱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2.公司名稱未經有權機關核準
3.公司名稱與馳名商標沖突
4.公司註冊資本低於法定最低限額
5.公司的經營期限短於擬議交易的需求
6.公司的經營期限屆滿未辦理延期登記
7.公司的設立未能取得有權機關的批準
8.公司章程規定與公司法存在沖突
9.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辦理相關登記
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資格不符合任職資格
11.公司實際經營的業務與營業執照載明的內容不壹致
12.公司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範圍與擬議交易沖突
13.公司設立程序不規範
14.公司實際使用的經營場所與工商登記不壹致
15.公司的法定住所使用住宅用房
16.公司未能通過最近年度的工商年檢
17.公司未簽發出資證明書
18.公司未設立股東名冊
19.對公司的投資超過了母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
20.公司未能及時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登記手續
21.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未能及時辦理財政登記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