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是《巴黎公約》、《尼斯協定》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捷克是《馬德裏協定》和《馬德裏議定書》成員國,也是歐盟成員國,因此, 捷克商標註冊可以通過“單壹國註冊”、“馬德裏國際註冊指定捷克”、“歐盟商標註冊”、“馬德裏國際註冊指定歐盟”四種途徑申請註冊。
捷克商標註冊采用尼斯分類, 可註冊為商標的要素包括:文字、圖形、三維標誌、顏色組合等。
捷克商標註冊流程為: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準-發證。捷克商標註冊實質審查只審查絕對理由。
捷克商標註冊後10年有效, 到期日前12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 續展有效期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