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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商標註冊采用什麽原則?

捷克商標註冊主管機關是捷克工業產權局,官方語言是捷克語。捷克商標註冊以“申請在先”為原則,兼顧“使用在先”。

捷克是《巴黎公約》、《尼斯協定》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捷克是《馬德裏協定》和《馬德裏議定書》成員國,也是歐盟成員國,因此, 捷克商標註冊可以通過“單壹國註冊”、“馬德裏國際註冊指定捷克”、“歐盟商標註冊”、“馬德裏國際註冊指定歐盟”四種途徑申請註冊。

捷克商標註冊采用尼斯分類, 可註冊為商標的要素包括:文字、圖形、三維標誌、顏色組合等。

捷克商標註冊流程為: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準-發證。捷克商標註冊實質審查只審查絕對理由。

捷克商標註冊後10年有效, 到期日前12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 續展有效期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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