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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

法律分析:絕對無效損害公眾利益。自始無效損害了特定第三人的利益。第三方提出申請,有關部門核實的,視為無效。商標權無效是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註冊商標,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與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稱,以及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名稱、標誌、特定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除非得到政府的同意;(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和檢驗標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與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6).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除非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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