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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如何審批廣告牌?

廣告審批程序:

(壹)設置單位或個人持申請報告、平面位置圖等有關文件向市規劃局申請建設;

(二)市規劃局根據申請內容進行現場調查,並根據廣告規劃或調查情況提出初步意見;

(三)經市規劃局研究(大型廣告或重要區域的言行必須報領導批準),不同意設置的說明及理由;同意設置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其自有土地或權屬建築物上設置廣告,發布戶外廣告(招牌)規劃設計條件公告或提出設計要求;不在自有土地或權屬建築物上設置廣告的,必須出示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同意設置廣告的協議,方可發給戶外廣告(招牌)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或提出設計要求;

(四)設置單位根據市規劃局提出的廣告設計條件,委托廣告設計,設計方案報規劃部門審批後,出具廣告(招牌)設置方案審批通知書;

(五)設置單位或個人持《廣告(招牌)方案審查通知書》,委托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經報市規劃局審核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後,由市規劃局出具《廣告(招牌)規劃設置申請表》。申請單位或個人憑申請表到市城建監察支隊辦理相關手續。商業廣告的內容需經工商部門批準;公益廣告的內容需要經過宣傳部門的審批。

(六)設置單位或個人憑市城建監察支隊、工商部門和宣傳部門辦理的有關證件向市規劃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標牌)設置許可證》;

(七)設置單位或個人在取得《戶外廣告(招牌)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批準文件後,經市城建監察支隊現場檢查,方可開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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