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第五十八條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或者未註冊馳名商標作為字號,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第五十九條
註冊商標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參考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參考時間:2018-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