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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臨時食品有什麽手續?

制作臨時食品需要以下程序:

1,到工商局辦理企業名稱核準手續;

2.憑企業名稱核準手續到質監局申請生產許可證;

3.憑生產許可證去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

4、持營業執照到質監局辦理企業代碼證;

5、持營業執照、企業代碼證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6.正式量產銷售。

銷售臨時食品時,應按規定告知顧客,並單獨銷售。在標簽規定的儲存條件下,預包裝食品保持質量的期限。在此期間,產品完全適合銷售,並保持了標簽中不需要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獨特品質。食品臨界保質期的標準如下:

1.保質期為1年以上的食品,臨界期為過期前45天;

2.保質期小於6個月、1年的食品,臨界期為過期前20天;

3.保質期90天至半年以下的食品,臨界期為過期前15天;

4.保質期30天至不足90天的食品,臨界期限為過期前10天;

5.保質期16天至不足30天的食品,臨界期為過期前5天;

6.對於保質期小於15天的食品,臨界期為1至過期前4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和新聞媒體交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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