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訴訟具有公權性
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
(二)民事訴訟具有強制性
強制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
(三)民事訴訟具有程序性
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常常會引起壹定的法律後果。
二、民事訴訟的其他特點
1.民事訴訟的主體是由法院、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檢察院構成。其中,法院和當事人是基本的民事訴訟主體,缺少其中的任何壹個都構不成民事訴訟;
2.民事訴訟依靠國家強制力來解決民事糾紛;
3.民事訴訟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三.民事訴訟庭審準備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