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續展主要對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續展申請等內容進行審查,不對商標使用情況進行審查。商標續展遇到以下情況將被駁回:
1)續展申請人並非商標註冊人且無其他利害關系的;
2)同期內重復辦理了相同內容的續展申請;
3)註冊商標已喪失商標專用權的;
4)超出法定期限提交續展申請的;
5)撤回續展申請的;
6)其他不應核準續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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