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我註冊了壹個商標,現在商標代理機構通知我收到了商標局的《商標駁回通知書》,但是我很想要這個商標。我該怎麽辦?答:您好,商標註冊申請人收到國家商標局的《商標駁回通知書》後,應查明駁回原因。對駁回理由不服的,應在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駁回復審”。商標是否被駁回是由於以下禁止性要求:1,商標中使用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是否顯著。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等禁止性條款;2.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與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構成與他人已經初步審定的商標權的沖突。也就是說,如果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已經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註冊的商標類別與他人已經初步審定的商標類別相同,使用的商品屬於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即必須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與他人已經初步審定的商標權的沖突。3、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與在先註冊的商標專用權相沖突。同樣,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壹是申請註冊的商標類別與他人已經核準註冊的商標類別相同;二是申請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他人在先註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屬於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即只要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就構成與他人在先註冊商標的權利沖突(如實際使用中的商標侵權)。4.申請的註冊商標是否與被註銷或者撤銷未滿壹年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與被撤銷、吊銷未滿壹年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不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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