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
商標代理人轉入另壹機構執業的,須由本人持下列證明材料到商標局辦理變更登記:
(壹)原所在代理機構出具的離職證明(須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代理機構印章);
(二)新機構同意接收的證明;
(三)本人擬加入新機構工作的意向書;
(四)本人《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
商標代理人應如實提供上述證明材料。經核查不實的,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辦法》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商標局暫停其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