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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發放使用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商標代理組織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及商標代理工作的要求,現就《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發放、使用做如下規定:

壹、發放範圍:在商標代理組織內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經商標局考核合格的商標代理人員。

二、適用範圍:商標代理人在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時,應出示資格證書。

三、制發機關:資格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統壹制作發放。

四、持證人應遵守的紀律:

(壹)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代理。

(二)不得私自收案收費。

(三)不得將資格證書轉借他人。

(四)不得以證謀私、徇私舞弊。

(五)做到文明禮貌、廉潔公正。

五、資格證書的管理:

(壹)商標代理組織對本組織內代理人的資格證書應予登記備案,統壹制訂管理辦法。

(二)持證人對資格證書應妥善保管,如有損毀遺失,應及時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三)資格證書應每年到商標局進行壹次註冊。未經註冊的資格證書視為無效證書。

(四)商標代理人變更商標代理組織,應當在壹個月內將資格證書寄交商標局,商標局加註後予以發還。

(五)對違反紀律的商標代理人,除收繳資格證書外,還應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六)對調出商標代理組織,不再從事商標代理工作的,應在調離商標代理組織時,由其所在商標代理組織收回資格證書並交還商標局。

(七)商標代理組織應於每年年末將資格證書的發放、遺失、增補情況報商標局。

(八)商標局將不定期對各商標代理組織的資格證書管理情況及持證人員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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