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全稱“商標駁回通知書”,指商標在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上全部駁回。換言之,如果自收到通知書15日內放棄復審,該商標註冊申請失敗。
商標部分駁回——全稱“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指商標在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上部分與在先申請中、初步審定並公告、已註銷不滿1年、已註冊的商標近似,換言之商標註冊申請成功壹半。
如果自收到通知書15日內放棄復審,通過的部分會自動初步審定並公告(公告期3個月),結束之後可以取得商標註冊證書;如果自收到通知書15日內申請復審,針對被駁回部分提交復審申請時壹並提交商標分割申請,原商標將生成新的申請號並初步審定並公告(公告期3個月結束之後便可以拿到商標註冊證書),剩下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復審成功之後經過公告期也能拿到壹份商標註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