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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部分駁回和全部駁回的區別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這裏分為商標駁回與商標部分駁回。《商標法》“同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駁回——全稱“商標駁回通知書”,指商標在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上全部駁回。換言之,如果自收到通知書15日內放棄復審,該商標註冊申請失敗。

商標部分駁回——全稱“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指商標在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上部分與在先申請中、初步審定並公告、已註銷不滿1年、已註冊的商標近似,換言之商標註冊申請成功壹半。

如果自收到通知書15日內放棄復審,通過的部分會自動初步審定並公告(公告期3個月),結束之後可以取得商標註冊證書;如果自收到通知書15日內申請復審,針對被駁回部分提交復審申請時壹並提交商標分割申請,原商標將生成新的申請號並初步審定並公告(公告期3個月結束之後便可以拿到商標註冊證書),剩下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復審成功之後經過公告期也能拿到壹份商標註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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