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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幾年續展壹次

法律主觀:

(壹)商標變更和續展壹般都在壹個月到三個月左右。(二)變更和續展可以壹並辦理,時間也差不多。(三)辦理快慢跟申請人所在地區有關,因為變更續展處的審查員按地區管轄。(四)轉讓、續展、變更等成功後會發給核準轉讓證明、核準續展證明或通知書,變更合格通知書,不發新的商標註冊證,這些證明或通知書需要和原註冊證壹起使用。

法律客觀: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註冊商標需要續展註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商標註冊續展申請的,發給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商標法》第四十條第壹款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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