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在本法修改後的許多規定中,對混淆和誤認的擔心與商標近似、商品/服務近似並列,但真正的商標沖突,最重要的原因是相關消費者是否會混淆和誤認。至於商標的近似性和商品/服務的相似性,應該是判斷是否存在【混淆和誤認的危險】時需要考慮的兩個因素,而《規定》之所以專門將這兩個因素列為構成要件,是因為【混淆和誤認的危險】的成立,這兩個因素必須具備。但在否定推斷的情況下,需要註意的是,雖然在商標近似和商品/服務要素相似的情況下,混淆和誤認的可能性很大,但並非絕對不可避免。可能是因為其他重要因素,比如兩個商標在市場上存在了相當長的時間,為與商品/服務相關的消費者所熟悉,可以相互區分,不會混淆和誤認。因此,除了商標相似性和商品相似性的因素外,如果還有其他相關因素,應盡可能予以考慮,以便準確把握是否存在混淆和誤認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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