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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中的行政責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商標侵權的行政責任如下:

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3.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的工具;

4.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5.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不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得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直接責任人,可處以1,000元的罰款。

6.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權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說明供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權人因維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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