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具體情況,我國《商標法》規定,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因此,即使不存在侵權商品的制造行為,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商品者仍需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經銷商可以免除賠償。壹種是經銷商有合法來源證明對其銷售的商品侵犯他人商標權的行為不知情。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經銷商沒有侵權的主觀故意,可以免除賠償。二是在先使用,即註冊商標在授權前已經銷售,即銷售在先。壹般來說,經銷商應該對其代理的商品履行壹定的審核義務。商品是否有授權,商標註冊證是否盡到相應的審核義務,至少可以證明其主觀上沒有侵權的故意。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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