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商標權終止的情形有:
1、當事人擅自改變註冊人名義、註冊商標、地址等註冊事項,且拒絕改正的;
2、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其他人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的;
3、導致商標權終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五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復審決定生效。 被撤銷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