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在先原則所指的申請日期,是指當事人向商標管理部門提交有關申請文件的日期。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壹天申請註冊,且同時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在商標管理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進行協商,如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功的,商標管理部門將通過各申請人抽簽的方式確定壹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註冊申請。如果各申請人是同壹天申請,但某壹申請人享有日優先權的,應將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日期視為申請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壹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壹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