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授權使用是否壹定要到商標局備案?依照《商標法》第40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3條的有關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並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全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合同副本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
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其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被許可人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需交材料:
1、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原件(或加蓋公章的復印件)2份;
2、《商標註冊證》復印件、許可與被許可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各2份;
3、《商標代理委托書》(單位需加蓋公章)2份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