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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算不算是夫妻***同財產

商標屬夫妻***同財產單方擅自處理屬無效此案經壹審法院審理認為,某菜館系甲乙在夫妻關系續存期間***同投資經營的,故“某菜館”當時所申請的註冊商標應屬於甲乙***有的夫妻***同財產。盡管雙方在離婚時,涉案商標仍處於申請當中,但從其後獲得國家商標局核準註冊的事實來看,涉案商標應視為甲乙預期取得的夫妻***同財產。而夫妻***同財產在離婚時或離婚後應當雙方協商處理,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處分。本案中,“某菜館”的印章在甲乙離婚前由甲掌握,某飲食管理公司在甲乙離婚後,僅憑蓋有某菜館更名前印章的《商標轉讓合同》無償受讓涉案商標專用權,不足以證明其受讓涉案商標得到了乙的同意,故涉案商標轉讓合同因欠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不能成立,涉案商標轉讓行為應為無效。涉案註冊商標作為甲乙在離婚時遺留未分割的夫妻***同財產,可另行協商解決,本案不宜壹並處理。據此,壹審法院判決:某飲食管理有限公司受讓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無效。壹審宣判後,兩被告不服壹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商標也可視為夫妻***有財產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現已離異夫妻壹方宣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對方將夫妻***有財產單獨處理,要求宣稱此類行為無效。本案的特殊性在於,爭議的涉案商標屬於知識產權,系無形資產,且在夫妻離婚時尚未註冊成功,當事人並不真正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對這壹類財產,在夫妻離異後應當如何處理?註冊商標專用權屬於行政授權,由於註冊申請審批的時間較長,甲乙離婚時屬於尚未實際存在的財產,因此某菜館與某飲食管理公司簽訂的《商標轉讓合同》轉讓的是對當時尚在申請階段的註冊商標的申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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