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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局已經公告了商標轉讓。可以撤銷嗎?

商標撤銷是指國家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違反《商標法》和有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者裁定,使原註冊商標專用權消滅的程序。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壹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因法定事由,可以裁定或者責令撤銷註冊商標。

商標撤銷流程

1,處理方式

連續三年申請撤銷停止使用註冊商標有兩種方式:

(1)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

2.處理步驟

(壹)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註冊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在“代理機構”壹欄公布。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的,申請人可以遵循以下步驟:

準備申請→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在編碼窗口輸入回執條碼→在繳費窗口繳納申請費→查看是否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

註意:

1.申請人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便於聯系。

2.提交申請前,申請人應當查詢被撤銷商標的註冊情況,並按照該商標的現任註冊人填寫《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

3.申請註銷的商標自核準註冊之日起已滿3年。

4.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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