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授權又叫作品牌許可,壹般是指,授權者把自己所擁有、代理的商標或者品牌等,通過合同的形式授予被授權者使用。被授權者通常需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壹般是生產、銷售某種產品或者提供某種服務。並且向授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也就是權利金。同時授權者給予人員培訓、組織設計、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指導與協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商標異議申請有下列情形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壹)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二)申請人主體資格、異議理由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三)無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四)同壹異議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針對同壹商標再次提出異議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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