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中所列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2.產權轉讓的證明文件;
3.商業書籍;
4.房產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證照照片;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三、免征印花稅的有:
1.農林作物和畜牧業的保險合同;
2 .圖書、報紙、期刊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和個人之間;
3.投資者買賣證券投資基金份額;
4.因政企脫鉤、企業(集團)重組、管理體制改變、企業隸屬關系變更、國有企業改制、國有企業資產盤活等原因,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國有股份無償劃轉的;
5.個人買賣房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如果雙方或多方簽署同壹憑證,且雙方各持壹份,則各方應在每份憑證上加蓋完整的印章。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由質權人加蓋印章。質權人未加蓋或者少加蓋印章的,質權人應當負責補足印章。如果質權是通過合同簽訂的,所有持有質權的當事人均應在質權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