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牌生產不違法,指擁有優勢品牌的企業為了降低成本,縮短運距,搶占市場,委托其它企業進行加工生產,並向這些生產企業提供產品的設計參數和技術設備支持,來滿足對產品質量、規格和型號等方面的要求,生產出的產品貼上委托方的商標出售的壹種生產經營模式。
法律客觀:《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