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認為該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商標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禁止商標註冊,包括使用不允許使用的文字和標誌,包括通用名稱、原料和性能缺乏顯著性。